环保验收程序的具体操作有哪些?
环保验收程序的具体操作。
试生产(或试运行、试营业)
1、申请:建设部门在项目试制(试制、试制营业)前,向项目批准的环境保护部门书面提出试制申请。
2、受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试生产申请后,安排现场检查。
3、批准:符合试制条件的项目,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试制。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命令限期整改。
建设项目环保检查。
1、申请:建设部门在项目试制(试制、试制营业)完成后,向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书面提交检查申请。
2、现场检查: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检查申请后,需要现场检查的,安排。
3、委托监视或调查:对于主要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部门应委托合格的环境监视部门制定检查监视方案,向项目审查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批准,监视部门应按批准方案监视,制作检查监视报告书(表)。建设部门应委托合格的环境监测部门或环境评价部门制作检查调查报告书(表)。
4.提交检查资料。
5、组织检查:负责检查的环境行政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检查材料后,30天内设立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6、批准:符合检验条件,检验资料齐全,经下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检验意见的项目,环境保护局批准检验。对于无法验收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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