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条件:
1.从事生产、销售、具有相应知识、保护知识和健康条件的技术人员。
2.符合家庭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设施设备。
3.有专门的安全保护管理机构或专职机构,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有健全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保证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排放标准的处理能力或可行的处理方案。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所需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代码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3.从事许可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文件。
4.辐射工人学历、健康、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及个人剂量监测等相关文件。
5.辐射工作场所环境监测报告。
6.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7.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或设施.设备相关材料。
三、申请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登录“家庭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上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收大厅。
2.受理。
大厅工作人员正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分别处理如下:
①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作出不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③申请材料有误的,可当场改正,请通知申请人当场改正。
④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需要纠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以法定形式提交全部更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章的书面证明,并注明日期。
3.审查。
申请材料应当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期限:
许可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