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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条件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10-09 | 29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条件:

1.从事生产、销售、具有相应知识、保护知识和健康条件的技术人员。

2.符合家庭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设施设备。

3.有专门的安全保护管理机构或专职机构,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有健全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保证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排放标准的处理能力或可行的处理方案。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所需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代码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3.从事许可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文件。

4.辐射工人学历、健康、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及个人剂量监测等相关文件。

5.辐射工作场所环境监测报告。

6.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7.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或设施.设备相关材料。

三、申请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登录“家庭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上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收大厅。

2.受理。

大厅工作人员正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分别处理如下:

①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作出不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③申请材料有误的,可当场改正,请通知申请人当场改正。

④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需要纠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以法定形式提交全部更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章的书面证明,并注明日期。

3.审查。

申请材料应当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期限:

许可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