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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条件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10-31 | 304 次浏览 | 分享到:


危废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条件:

危废经营许可证办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经验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危险品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地方环保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运输和临时储存设施、合格的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

4.符合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符合卫生标准和医疗废物处置要求。

5.具有适合危险废物类别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障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危废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应当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并附认证材料(见第六项)和市环保局初步审查意见,并向省环保局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人是新项目的,根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生产设备试运行过程中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准,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时,除提交前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在试生产阶段提交相关危险废物经营申请,并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试生产批准。

(二)受理

1.省环保局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现场或者五日内通知申请人需要更正的全部内容。

2.省环境保护局收到合格材料或补充合格材料后,应当组织省危险废物中心和有关市环境保护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认证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评估

省环保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评估:

1.省级危险废物中心组织申请人评估危险废物的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编制《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2.省环保局组织专家审核《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及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形成审计意见。

(四)审批、颁发许可证

1.省环保局成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技术评估申请和评估报告的审查结论。

2.经省环保局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申请人,经公示后,将颁发危险废物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3.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后10日内,处于试生产阶段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相关验收证明材料报省危险废物中心备案。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省环保局暂时吊销或者吊销危险废物营业执照。

4.申请人凭《危险废物综合营业执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附加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