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内容:
排污许可证质量评价主要包括基本条件评价、登记事项评价、许可事项评价等。
基本条件包括发证前提条件和批准建设的一致性;登记事项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登记事项的规范性;许可事项包括排放口的合规性、排放标准的合理性、许可量的合规性、管理要求的规范性和法律法规。
评估重点:
质量评价重点是基本条件评价和许可事项评价。
作为排污许可证发放的前提条件,基本条件是许可证发放的必查项目,是发放的“底线”。
在什么情况下不颁发排污许可证?
根据《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1)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内;(2)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确淘汰或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3)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的其他情形。
其中,禁止建设区域包括:生态红线、二级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缓冲区等禁止建设的项目。产业政策依据如下:《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2013年修订版)。此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实施后(1998年11月29日)投入运营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但未经环评批准或者未纳入环境保护违法建设项目清理整治的,不得颁发排污许可证。
建设项目“批建不一致”,如何颁发排污许可证?
鉴于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生产和污染物排放现状与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要求不一致,建设项目的环境验收已完成,可以参照城市关于建设项目变更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属于重大变更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办理相关环境评价手续;属于非重大变更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非重大变更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许可事项是企业依法排污和环境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是许可证的“灵魂”。排放标准的合理性和许可量的合规性是许可内容的“两支柱”。
如何确定排放标准?
原则上,地方综合排放标准不交叉实施,即有行业标准的污染源优先实施行业排放标准,其他污染源实施综合排放标准。对于行业标准中没有的污染因素,污染物排放单位确实有应纳入管理范围的主要污染物,可以按照市综合排放标准纳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范围。
当排放出口有各种类型的废水(废气)混合排放,这些废水(废气)应实施不同的排放标准时,排放出口应按照“交叉严格”的原则确定,即污染因素应分别执行相应排放标准的限制要求;当多个排放标准对污染因素有限时,应实施严格的限制。